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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村务监督机构政策分析价值与限度

增设村务监督机构政策分析价值与限度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村民监督机构的设立完善了村民监督制度,促进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村民监督机构的设立具有现实价值意义和创新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务监督;价值;限度;政策分析   [作者简介]倪小明,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林秀丽,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D4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3-0061-03      一、政策的提出      2009年12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一年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订提出了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行政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并对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资格有了严格规定: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同时对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职责有进一步规定: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设立村务监督机构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在该政策出台之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实行村民自治中遇到了一些困境和问题。   1 对于村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监督机制缺失。我国在村务公开制度和财务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面,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具体实施办法对村务公开制度和财务监督作了规定,但对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怎样使公开具有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则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同时实践中一些农村基层组织没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有这机制,也是有问题的,由于村务公开监督缺乏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证,所以其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2 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四个民主”不平衡发展。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重视民主选举环节却忽视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很难落实。分管村的乡干部驻村指导以保证选举开展的现象很普遍,并在指导村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时,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另外有的地方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不守法等问题引发的村民集体事件不断发生。   因此,在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问题时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政策的价值与限度分析      (一)政策的价值分析   1 宏观层面的价值分析   (1)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的政策(以下简称“该政策”)的价值不仅在于设立了一种政治民主程序和机制,更重要在于监督独立始于基层,为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一种示范。如果连农村基层都能实现监督独立,连农民都有监督独立的意识,党政机关现有的监督体制和机制还不改进的话,岂不是太落伍了。村务监督机制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使农村民主政治向良性化方向发展,党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也要实现转变。事实上,我国党政机关监督机制也作出了一些改变,这正是对草根民主示范作用的回应,这就利于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   (2)该政策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该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符合这两个总体要求的,因为加强村务监督是加强民主监督,完善民主政治、民主管理、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两个总体要求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之一。村民监督有助于促使农村相关工作在法律的规范下“阳光”运行,防止通过群体事件、暴力事件等方式解决利益纠纷,从而有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当中正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应有特征即广泛性和全面性,因此该政策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 中观层面的价值分析   (1)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完善了村治权力制衡机制,为村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使村治权力结构变化为村党委、村委会和村监督机构,理顺了村民自治模式下复杂的权力关系,这样的权力制衡和分配能够有效监督各项村务的实施。使各个机构在互相监督下按职责办事,破除不合法的利益链,使村务工作的开展有了“预防剂”和“指南针”。因此,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能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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