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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论文).docx
--------------------------------------------------------------------------------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作者:0709czj ——日本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路径及对中国的借鉴 【摘要】: 当代,公司负有社会责任已经不容置疑,但这并不能要求企业承担自己限度之外的责任。而且,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多义性概念。所以从法学角度,特别是公司法角度如何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首先介绍和分析了日本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模式与路径,即立法途径、司法判例和自律规则,并就日本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模式的利弊提出了笔者的观点,认为其主要弊端表现为:多种规范模式并存,缺乏有效衔接和系统化,同时行政力量不当介入导致司法失语等。在此基础上,引出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制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如立法分散而缺乏系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处境尴尬;司法实践面临现实困境;社会责任主体自律意识淡薄与外部监管不到位并存;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等。最后,结合日本相关法制经验,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对国内现阶段如何规范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司法方面的思考与建议:一是积极通过或改善各种相关法律制度,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强化对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三是规范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四是探索“让公司法第五条走进司法程序”的可能;五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由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和司法的进步;六是借鉴日本的自律规则来规范公司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软法 董事责任 规范路径 公司法 【正文】: 公司法领域究竟应该如何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日本于1975年商法修改过程中,曾有提案讨论是否在该法中引入一般性条款。但最终立法结果否定了该提案,取而代之的规范路径是通过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既有的各种制度安排,例如董事责任制度或股东提案权制度等,以及个案司法判决,来规范日益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来日本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是通过企业界团体制定出自律规则。日本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些做法和趋势,值得我们给予研究和有选择性的吸收。而之所以选择日本相关立法、司法发展来重点分析,是因为中日两国历史、文化渊源相近,尤其是企业管理的文化和制度关联度高,可借鉴性相对较高。 一、日本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路径及其利弊分析。 (一)通过立法途径规范企业的各类社会责任行为。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日本法律根据公司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行为及其所违反的社会责任性质,通过不同领域的法律对其分别加以规范。(注1)而没有选择在公司法中引入一般性条款。比如: 1、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日本在1968年制订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该法于2004年改名为消费者基本法)。对于企业责任部分,仅规定企业就其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应承担有下列五项义务:第一,确保消费者安全以及与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性;第二,向提供消费者必要的信息,而该信息内容应明确且易懂;第三,与消费者交易时,应考虑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等;第四,应建立必要机制以便妥善且迅速地处理消费者投诉;第五,协助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施行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该立法规定是通过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促使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履行社会责任。此种处理模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极为常见。 日本于1994年所制订的制造物责任法,则是直接规范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该法规定,对于因商品瑕疵导致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企业经营者所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第3条),受害人无需证明企业经营者的过失,只要能证明事故原因与商品瑕疵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以向企业经营者请求赔偿。无过错责任是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进而向受害消费者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途径。 2、关于公害行为。日本于1993年颁布实施环境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除负有防止经营活动制造煤烟、污水、废弃物或其他公害的义务外,也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第8条第1项)。对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施行的环保措施也负有配合义务(第8条第4项)。 3、关于不正行为。公司从事这些不正行为的目的,无非是追求企业私利。因此,日本从规范市场经济角度出发,早在1947年制订了《独占竞争法》,以维护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秩序。该法通过行政权层面的力量,主要规范市场上发生的独占、事业者团体、企业结合、不公正交易行为。 4、关于企业慈善捐赠行为。虽然日本公司法就企业从事捐赠的合法性未从正面加以规范,但按日本税法规定,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所做的捐赠可列为法人当年度的费用。不仅认可了公司捐赠行为的合法性,且鼓励公司从事捐赠行为。 (二)基于司法判例确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义务与原则。 无论是从解决立法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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