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9第六章 物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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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特征】 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动产应当是相邻(不以直接毗邻为限)的。 第六章 物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章 物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87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91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六章 物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侵害相邻权的损害赔偿】 第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 第四节 第六章 物权 第四节 共有 【案例】 原告宋清娟和被告李淑平系继母女关系。宋清娟的丈夫即李淑平的生父李俊明在1965年去世时,遗下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由李淑平和宋清娟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宋清娟居住东边2间,李淑平居住西边3间。1985年,宋清娟去国外居住,5间房均由李淑平居住。1988年,李淑平未经宋清娟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为自己个人所有。1992年,宋清娟得知后,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3间房的权利,李淑平不同意,主张5间房的权利,并不承认宋清娟为其继母。宋清娟向法院起诉,妥求析产、确权并制裁李淑平的俊权行为。 原告宋清娟和被告李淑平就讼争房屋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原、被告对5间房屋各应分得多少? 第六章 物权 第四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定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特征】 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 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共有包括两种形态,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另尚有准共有(即他物权之共有)之规定。 第六章 物权 第四节 共有 二、按份共有 【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 特征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是抽象者,而非具体者, 固非共有物在量上之划分”--谢在全) ,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六章 物权 第四节 共有 【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分为用益权能和管理权能。 用益权能: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协商解决用益冲突。 管理权能:一般管理(费用)依约定或份额。处分共有财产(包括重大修缮)则依约定或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96、97、98、101条)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内部按份额偿还)和连带债务(内部按份额追偿)。 第六章 物权 第四节 共有 《物权法解释(一)》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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