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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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doc

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322008.04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大致 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互联网为工具,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特定 或不特定的受害人;另一类是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 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 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前 一类行为其实仅仅是传统诈骗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网络并不 是其实施犯罪的唯一手段,可以称为“不纯粹的网络诈骗”; 后一类行为只能通过网络才能实施,可以称为“纯粹网络诈 骗”。 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诈骗案件受理难 按照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 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网络诈骗是按《刑法》 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处罚的。 而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286条)(见公通字[2000]63号文)。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 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 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 能都十分匮乏,相对办案能力较弱,因而造成网络诈骗案件网 监部门不受理,派出所或刑警队不愿受理,即使勉勉强强受理 了,也不积极去办。而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作案 的瞬时性、犯罪范围跨区域性特点,等办案单位准备真正花精 力办案时,已事过境迁,涉案网站已关闭,涉案电话已停机, 浅议 的遏制对策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冯前进 涉案银行卡已作废,诈骗款项已转移、取空,犯罪嫌疑人已逃逸。 (二)罪犯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无实名登记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开户就是用他人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上网时没有固定的网吧,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难以找到突破口。 (三)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取证难 这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犯罪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也被称之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与传统证据相比,计算机证据有以下特点: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计算机信息都是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以0、1的比特形式存在,这些比特流我们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外在形式上的复合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性,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计算机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特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计算机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坏和出现笔误,也不会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导、误传、误记或带有主观性,计算机证据已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易破坏性,与计算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在有人为或技术、设备等因素介入下,计算机证据极易被篡改、伪造、破坏甚至毁灭。 从以上特点可看出,由于计算机证据的脆弱性,容易被 篡改、伪造,并且往往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它的证明力成了能否成为证据的关键。为了加强它的证明力,必须保证在其生成、存储以及传递的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可信性和完整性,才 33 2008.04 能被法庭所接受。这就需要有明确的取证要求、采信标准。我 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 性。故应当尽快制定刑事证据法,并设专章明确规定电子证据 的形式、特性、取证、质证、认证、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一旦诈骗成功,就会很快将使用的 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即使案件侦破,由于缺乏足够的 证据,法律上也难以认定其罪行。 (四)报案不及时,有些受害者不愿意作证 尤其是“六合彩”的受骗者,因为“六合彩”本身就是政 府打击的赌博行为,所以即使上当受骗,他们不仅不会向警察 报案,甚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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