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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管理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鼓励优秀学生赴境外高水平大学访学,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能力,学校设立学生境外访学资助经费。为规范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本办法所称学生境外访学是指中央民族大学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读中国籍学生依据学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参加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各类访学项目,或开展田野调查、实习实践、课题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学生境外访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财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完善资助管理办法;针对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负责编制和申报资助经费预算。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资助的评审和发放。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资助的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优先资助学习成绩优异学生、重点建设学科和争创一流
学科学生、外语和跨境语言类专业学生、特色实验班学生和赴境外攻读学位的学生。对符合上述情形且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特别支持。
第六条 资助类别
包括普通类资助和特别类资助两类。
普通类资助指对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参加访学活动)学生的一般性资助。
特别类资助指对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参加访学活动)的品学兼优且家庭条件特别困难学生之特别资助。
第七条 资助范围和申请资格
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读中国籍学生。
已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参加
为期3-24个月的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各类访学项目,或开展为期3-12个月的田野调查、实习实践、课题研究等活动。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无违法违纪行为
及学术不端记录。
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境外访学
项目)的学生均可申请普通类资助。
特别类资助限下列学生申请:
1.经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
2.于申请境外访学资助当年(或上一年度)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10%
(或特色实验班排名前五位)的本科生按相应类别资助标准的120%资助。课程成绩排名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学生须正常缴纳境外访学期间中央民族大学学费。
本科生参加校际境外访学项目且在境外院校缴纳学费
的,学校按其留学期间应缴中央民族大学学费标准,提供等额资助。
鼓励院系多方筹集资金为本单位赴境外访学学生提供配
套资助,资助标准由院系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境外访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九条 资助申请及评审程序
申请
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或“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报所在院系。
学生境外访学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应于第一学年末重新向所在院系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第一学年访学总结(不少于3000字)及成绩单且各科成绩须在百分制70分(或相当成绩等级)以上。
审核
1.院系初审。由院系对学生的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为研究生的,导师须签署意见。 2.部门会签、审核。通过院系初审的学生将资助申请表依次送相关部门会签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公示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并通过学校信息门户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资助发放程序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学校批准的
资助信息。
学生与学校相关部门签署“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
学协议”(见附件4,以下称“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持一份。
学生出境后10日内,须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提供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和海关出入境印章页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赴港澳台地区访学的学生须提供通行证信息页、签注页和海关出入境印章页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已出境学生名单送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学生资助信息函告财务处。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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