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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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昌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集团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风险控制、合法合规、公平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担保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融资担保公司从事的小额担保业务,遵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条 集团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以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六条 集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对超过持股比例担保行为,其他股东须提供相应责任的反担保措施。集团母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或无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对集团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提供相应反担保。 第七条 集团母公司担保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对同一省属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对同一非省属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20%。集团子公司须遵循相应要求。 第八条 被担保人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内控完善,资信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现金流稳健增长。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重大或潜在经济纠纷,历史上无重大诉讼案件。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 所谓非正常企业指下列情况之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产业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难以落实反担保有效资产等其他非正常情形。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集团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决定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审议集团公司与集团外企业之间担保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由资金中心负责调查、资料汇集和实施。担保业务人员在调查审理过程中必须收集整理如下文件资料。 1、被担保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2、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3、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4、被担保人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5、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应收集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属凭证及具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人员还需要对被担保项目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管理水平、担保风险等提供专业判断,做出可行性初步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慎审查,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案可行性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起草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协议草案应由资金中心、董事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 已实施的担保合同,资金中心安排有关人员对被担保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调查经济运行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拟破产及清算等可能影响偿债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要求被担保企业如实提供影响偿债能力事项基础资料,如实反应企业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担保议案或决策,应及时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结合每年决算工作,汇总上年度企业担保和担保诉讼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资金中心建立担保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并掌握企业对集团公司内外担保项目总量、担保累计总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解除、担保风险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作出综合书面报告,呈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相关基础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证项目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主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法律文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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