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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一、单独序列管理的概念 单独序列管理,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二、单独序列管理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水平。 三、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 能够促进书记员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 可以用同一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书记员进行考核 便于书记员的学习培训。 可以让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实现。 四、单独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五年纲要》提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又重申了这一制度,但一直没有相关的配套文件出台予以指导,未能从机制上给予解决。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是法院书记员“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任制”等,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涉及书记员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 五、公务员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产生办法有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依上述办法产生的公务员分别称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六、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二)辅助性职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职位。? 七、聘任制与合同管理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职级配备。 人民法院书记员人事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对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予录用。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法院书记员的奖惩制度 对法院书记员的奖励种类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五种形式也可称为主体奖励。一般在给予法院书记员的相对奖励的同时,还应该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级。 法院书记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院察看、开除五种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对法院书记员实施行政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法院书记员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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