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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案件

Powerpoint Templates 商标非诉案件 商标非诉案件的种类 依据我国商标法可以将商标非诉案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商标异议案件(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 商标争议案件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注册申请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商标驳回 商标驳回复审 初步公告 3个月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复审 注册公告 商标争议 商标撤销 10年 撤销复审 续展 异议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非诉案件的裁定不服的 背景简介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的顺序 商标实质审查 商标法10条绝对禁止条款 商标法11、12、16条相对禁止条款 商标法28、29条相同、近似商标 初步公告 背景简介 绝对禁止条款—商标法第10条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背景简介 相对禁止条款—商标法11、12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相同、近似条款—商标法28、29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非诉案件 依据受理审查案件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商标局审理的案件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商标局审理的案件 商标异议案件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 商评委审理的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商标异议驳回案件 商标争议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下面依据依照时间顺序对各个案件进行介绍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0、11、12、16、28、29条法律规定被驳回,申请人在接到驳回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事由如下: 1.违反禁用条款的—与禁用条款相反事实或具有禁用条款除外情形 2.缺乏显著性—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在新的特定的环境下词汇演变出新含意,产生特定的市场含义 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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