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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犯罪形态
第六讲 犯罪形态的若干问题 ①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单一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这种单一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复合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开始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认定为实行行为的着手。 ②尾随行为与守候行为的性质 尾随行为是指在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尾随受害人,准备寻机或到预定的地点实施犯罪。尾随行为只是选择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还不能作为实行行为认定;守候只是为了接近犯罪对象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③入室行为 行为人实施暴力犯罪,而采用非暴力的方法入室。则行为人暴力行为尚未开始,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入室是为了实施非暴力的犯罪(如实施盗窃犯罪),同样应作具体分析 。 行为人用暴力方法入室实施暴力犯罪,因为入室针对的对象不是人身,一般是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 (1)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 ①犯罪结果未发生说。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③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有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志。“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既未遂有不同的区分标准 ①结果犯。应该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 ②行为犯。行为犯又可以分为举动犯、程度犯。 举动犯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③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才能构成既遂。如果只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具体的危险状态尚未形成,则仍然存在未完成的形态;抽象危险犯则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④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是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⑥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有两类,一类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法律规定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只要实行了相关的不作为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没有既遂未遂的区别。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可能存在着未遂。 (一)刑法设立中止制度的理由 中止犯,客观上,没有或减小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主观上,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说明其自由选择了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有悔罪的表现。从国家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对中止犯从宽处理,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悬崖勒马、放弃犯罪,避免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2、不成立中止的几种情况 (1)被迫中断。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遇到某种障碍,本来可以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但犯罪人自认为已无法进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而只是犯罪的被迫中断。 (2)暂时放弃。行为人只是暂时停止犯罪,而不是彻底放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因暂时的中断而减小了人身危险性。不属于犯罪中止。 3、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犯罪中止 行为人使用的方法或者工具,能够立即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也实施了足以发生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结果未发生,此时,行为人尚有余力和客观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却基于某种原因而自愿放弃了这种可能的进一步侵害,称之为放弃重复侵害。 (三)中止行为的形式 1、犯罪预备过程中的中止行为 2、犯罪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作为犯罪而言,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行为人一般也只需要消极停止犯罪就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有部分未实施终了的行为需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才能达到中止的目的。对不作为犯罪来说,行为人中止犯罪,必须积极履行作为义务,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于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具体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二是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 4、危险犯中防止实际实害结果发生的性质 刑法中的危险犯,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理论上众说纷纭。尽管否定说符合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但肯定说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5、不能犯的中止问题 中止犯强调的是犯罪人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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