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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ppt
*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 医务科 *** *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篇 《侵权责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已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经一年多了。 *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篇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包括: 医疗技术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伦理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部分,共分11条(第七章)。 从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 *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篇 1.第五十四条:归责原则 2.第五十五条:告之义务 3.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之义务的例外 4.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5.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原则 6.第五十九条:无过错原则 7.第六十条:免责条款 8.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10.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五十四条(归责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过错责任原则: 1.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3.有过错; 4.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排除了医务人员成为民事被告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医务人员成为刑事被告的可能。 谁来认定有过错?医学鉴定的作用将如何? * 第五十五条(告之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解读 1.将医患沟通上升到法律层面——告知义务。(医患沟通记录,1次、2次、数次) 2.向家属告知而不宜向患者告知的,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恶性肿瘤、严重疾病、手术病人等)(知情权、选择权) 3.哪些属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4.替代治疗方案目前在新的病历书写规范中未提及。(要在沟通记录中记载) *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之义务的例外)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医疗机构若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的紧急救治原则规范规定,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亦属法律规定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五十六条解读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 1.有无规定谁是负责人,健全规章制度及授权书。(科主任就是授权的负责人,法人授权给科主任) 2.家属在场若不同意也不签字表明意见、仍然无法实施医疗行为。知情不同意。(同上1) 3.家属成员较多,意见不统一时应当等待家属意见一致时再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同上1) *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当时的”含义非常丰富。 1.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不同、对疾病的认识不同,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不同; 2.医院核定等级与实施的救治措施水平(能力)不对等; 3.地域差别等等。 *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原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 突出病历的重要性; 过错推定原则; 注意药物使用说明书,诊疗规范。 * 第五十九条(无过错原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保存条形码(准入证)后,医方举证。(存放于病历中、相关科室部门) * 第六十条(免责条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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