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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对外科技开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开封大学对外科技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对外科技服务是指利用在我校执行科研计划任务、从事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和成果而对外从事系列服务活动,包括横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
为促进我校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时保证学校科研人员有着充足的精力和时间进行科学研究,学校对外科技服务工作归口开封大学产学合作办公室,由产学合作办公室具体行使对外科技服务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包括:
2、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参加各种成果展览会、发布会和洽谈会。
3、积极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争取应用和开发课题。
4、按市场规则组织和参加对外技术合作洽谈、对外技术合同的签订、实施、跟踪和检查,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5、负责对外科技服务的各类统计报表、申报材料、合同登记、减免税、结题及归档工作。
6、负责对外科技服务费的催收及结算。
第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配合产学合作办公室管理本部门的对外科技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能包括:
2、参与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论证和洽谈。
3、负责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的检查,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制
2、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及时向产学合作办公室通报项目实施的情况。
3、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负责。
4、项目组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第六条 项目的对外合作与推广
2、鼓励项目完成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联系合作单位,其合作项目内容须报送产学合作办公室,由产学合作办公室组织科技合作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
3、开封大学校办科技企业对本校的技术成果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 项目技术、成果的权益
2、退休、离休、退职、调出人员及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两年内继续从事在校所进行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其成果仍属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其成果属学校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的结题
(1) 项目负责人完成书面总结报告。
(2) 合作方开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包括采用该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情况)。
(3) 结题资料由产学合作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完成截止时间三个月前向产学合作办公室提供对方许可项目推迟或终止的书面说明,产学合作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解决。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对外科技服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项目采取以技术合同管理为主要手段。 凡我校各院部、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对外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以及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并由产学合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技术合同的类型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技术合同的类型及条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
2、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属院部分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须请专家论证,报送产学合作办公室审定。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或合同涉及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由院部对项目的技术成熟度进行认定并由项目组全体成员审核并签字,必要时需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并进行法律咨询,报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签约。
3、正式合同文本由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产学合作办公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开封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4、技术合同中的价款必须由项目组、院部分管领导和产学合作办公室共同商定,重大项目需经评估公司评估。
5、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部及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来往的书信、函电、传真等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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