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车痴汉谈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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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车痴汉谈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证据

? 從電車癡漢談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94年台上字第3326號,而在日本,也不曉得是否為媒體的之故,電車痴漢已深植女性人心,也因此造成婦女的一種恐懼與恐慌,日本各都道府縣因此皆制訂有所謂「迷惑防止條例」,以為因應。但是也因此類條例的頒佈,而造成許多痴漢事件大量增加,而由於此類案件除了被害人的陳述之外,很難有其他證據,因此在日本已經有不少冤罪的案件出現,台灣雖然痴漢現象並不多見,但出現於公車、火車、捷運等的掃擾事件卻時有所聞,而以下即日本最著名的長崎事件本土化,而後再根據我國近來出現的94年台上字第3326號vulnerable witeness),即性侵害被害人及兒童證人,此類證人若出庭陳述,可能會因來自於被告的恐懼壓力,而無法完整陳述,更無法接受交互詢問,因此針對此類證人,基於保護的必要,會設有例外規定,此為國際上害人保護的一個趨勢,而我國性侵害防治法也為配合這種趨勢,而於二00五年增加了以下的保護措施: 傳聞之例外: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七條,被害人於司法警察面前所為的陳述,原本屬於傳聞證據,但若被害人因身心受創而無法出庭陳述,或者可能因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壓力無法陳述,則在具有可信與必要性下,於警察面前陳述可以代替出庭,此乃為傳聞的例外。不過法院在考量是否允許此例外時,必須以嚴格的態度審視,因傳聞證據若允許採用,將嚴重侵害被告的詰問權,因此若有其他能保護被害人的措施,應該優先採用。 訊問詰問之例外: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十六條,若被害人出庭陳述,為防止其受到二次傷害,可以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根據此條文第一、二項,可以視訊傳播的方式,讓被害人與被告隔離,而接受詢問。而對於被害人的性經驗,根據此條文第四項,原則上也不得詰問。 上述兩個例外雖然都由法官作最後裁量,但由於採傳聞例外對被告的權利侵害較大,所以非不得已,仍以令被害人出庭,而以採取同步視訊為隔離詢問的方式為優先。 (三)需要補強證據的供述 1. 94年台上字第3326號94年台上字第3326號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 (即證人能力) ,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這當然得拜日本成人VCD、DVD在台灣風行所致,而在日本的AV中,列車痴漢也成為一個重要的銷售項目。 日本由各都道府縣所制訂的規範,以條例名之,以與中央所制訂的法律相區別,而地方制訂的條例,也可以有刑事處罰的規定,迷惑防止條例即是其中罪明顯的例子。 此事件發生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在西武池袋線上,所發生的痴漢行為,而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主要是被害人的陳述,所以以引發爭議,被告經上訴後,直至二00二年才獲判無罪,被告姓長崎,因此一般以長崎案件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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