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8年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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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8年2月修订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8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第五条 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或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 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 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或不 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 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 3 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 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技 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 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 于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 的,应界定为不当关联交易。下列关联交易为不当关联交易: (一)买卖产品、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高于或 低于通常交易的价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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