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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曲港临时筹建处文件 冀曲港筹[2016] 21 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曲港临时筹建处 取土用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取土工 作,做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河北省土 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取土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曲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际,经筹建处研究决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港高速公路项目(主线)建设 过程中施工单位所有取土用地。 第三条 取土用地应尽量选择荒地、滩涂和非基本农 田,无地表附着物或地表附着物较少的土地;尽量避免直接占 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直接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必须经县 (市)高指办同意;确实需要拆除或迁改附着物的须经筹建 1 处同意。原则上就近不就远,便于运输。 第四条 取土用地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对拟利用地块进行取土、检验,并填写《曲 港高速公路ⅹ合同段取土场用地登记表》,报所属筹建处分 部、监理审核。取土用地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征求当地村、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同意后报县(市)高指办。 2、由县(市)高指办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筹建处地方 科、工程科(分部)、计划科、监理和县(市)乡镇国土部 门及被征地集体(个人)相关人员,实地确定取土用地方案 后,施工单位自行签订《取土用地协议书》及《复垦协议书》。 3、施工单位持《协议书》及有关手续,由县高指办协 助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取土用地方案确定后须报所在县市高指办备案,同 时报筹建处地方科、计划科备案,擅自扩大或改变取土范围 的应重新认可。经县高指办、乡镇同意后,施工单位按协议 支付相关费用并组织地表附着物拆除。 第五条 取土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取土场运距在1 公里之内: 10 元/ 自然方。 2、取土场运距在1-3 公里之内: 9 元/ 自然方。 3、取土场运距在3-6 公里之内: 8 元/ 自然方。 4、取土场运距在6-10 公里之内: 7 元/ 自然方。 5、取土场运距在10-15 公里之内: 6 元/ 自然方。 第1-5 项包括土资源费、测量费用(0.3 元/ 自然方)、 地力恢复费(0.5 元/ 自然方)、落实土源协调费(1 公里之内 2 元/ 自然方;1-3 公里1.2 元/ 自然方;3-6 公里0.8 元/ 自然 2 方;6-10 公里0.5 元/ 自然方;10-15 公里0.3 元/ 自然方)、 青苗补偿费(大田作物)。 运距超过 10 公里的土场须报主管处长批准,取土场须 控制在15 公里以内。 严格控制占用经济作物、林木较多土地取土,确有必 要需报筹建处批准另行计价。 (二)砂砾、山皮土等其他适宜填筑材料的单价 砂砾、山皮土等其它填筑材料的单价为材料到各标段的 单价(单价按压实方计),该单价由项目部根据料源实地调 查情况进行申报,经筹建处审批确定最终单价后实施。 (三)运距的确认 运距指取土场中心开始,按照驻地办和筹建处管理分部 指定的道路运至最近高速施工便道的距离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 法》进行取土作业,确需利用耕地的必须剥离 30CM 耕作层 土壤,取土深度不大于 1.5M,做好土场四周的放坡防止塌方。 清表土要妥善保管,便于后续的地表恢复。 第七条 全线取土场的占用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临 时用地相关条款执行。地表附属物补偿按曲港高速主线补偿 标准或评估结果执行。取土完成后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回填 清表土进行整平复耕,复耕后的耕地要达到取土前的质量水 平,施工单位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高指办组织相关县级国 土部门、乡镇、被占地户通过验收后交还土地所有权人 (格 式见附件2 )。 第八条、筹建处在支付施工单位土方计价款时扣除10% 款项用于复垦保证金,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复垦交付使用时, 3 筹建处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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