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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对象犯罪之初探一种非罪化类型的思考

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陈开琦:无对象犯罪之初探无对象犯罪之初探——一种非罪化类型的思考陈开琦摘要:犯罪对象理论在我国一直争议不断,就其归属问题向来莫衰一是,一说其 应属于犯罪客体要件中,另一说其应属于犯罪客观要件中,然而无论其归属为何都只是限于对其本质上的讨论,却无继续发展理论上的价值,致使相关的刑法体系难以完善, 同时也使得与犯罪对象有关的犯罪类型难以出现。正是基于此,在承认犯罪对象对于犯 罪的不必要存在的基础上提出无对象犯罪类型的理论,毋宁说是对犯罪类型的一个丰富,倒不如说是对犯罪的传统理解的一个重要的反思。关键词:犯罪对象;无对象犯罪;犯罪客体;非罪化 中图分类号:D9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1-0098—13作者简介:陈开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四川成都610000)刑法是通过规制行为来达到对社会和平的维护,这既是刑法所应遵循的一个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刑法所能达到的一个极限,除此之外刑法再无可能过多的限制。所以,刑法核心关注的应是行为,这不仅体现在人罪的问题上,同时在考虑出罪的问题上也应遵循同样的思路。然而遗憾的 是,目前关于出罪化的犯罪类型仅限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研究上,而其本质又是从犯罪后果的角度 出发,这就与刑法对行为的关注焦点有所偏差,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从行为的角度出发来深入非罪化的理论研究,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无对象犯罪类型。不过若想进行此种犯罪类型的讨论, 则首先有必要明确犯罪对象是否是犯罪的必然组成,因为只有在没有犯罪对象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被认定是犯罪的前提下,无对象犯罪才有可能在逻辑上存在。一、无对象犯罪之前提:从犯罪客体中脱离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同的犯罪对象的概念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④, 也有人更进一步地将其表述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②,虽然后者比前者添加了一些限定,但两者并无多大的实质性的差别,都只是对犯 罪行为的一种单纯的外在描述,并无任何本质性的界定。这种从形式上来定义的概念往往会在许 多实质问题的辨析中出现含混模糊的情况。更何况在四要件学说为主导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只是把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一个下位概念,“在以往刑法学研究中,往往并不专门研究犯罪对收稿日期:2014-09_20①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4页。②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98万方数据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陈开琦:无对象犯罪之初探象,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一些区分”①,将其沦为可有可无的附属,这就更加削弱了犯罪对象的理论地位。在传统的四要件刑法理论中,犯罪对象是与犯罪客体紧密联系的,大多数学者也都主张犯罪 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②,“将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而导入到犯罪构成中,就能 在犯罪概念和犯罪过程之间找到一个连接的枢纽”③。这种看法将犯罪对客体的侵害视为犯罪的 实质性构成,而把对对象的侵害视为一种偶然性的构成。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犯罪分析中,犯罪客体却很少被谈及,更多的是以犯罪对象的有无及其样态来作为参考标准。譬如在对象不能犯中,对象的有无对犯罪构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数额犯中,对象数量的多少不仅起着对犯罪构成的认定作用,有时还会因对象的不同属性而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判断。这就不由得令人怀疑:一种理 论学说如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那么这种理论是否应该予以修正,甚至是予以否定呢?然而这种说法不仅在实践中被弃置不用,而且就是在理论体系内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传统犯罪对象理论的问题 问题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表里关系之疑问如前所说,犯罪行为一定会侵害到犯罪客体,但该客体却未必有相应的对象,同时理论界又都承认,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表里相成的关系。以这两则学说的关联来看,不难发现其中的矛 盾:既然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那为何会出现有本质而无现象的存在?依哲学原理可知,“本质与现象无论在哪种意义上都是相互依赖而不能单独成立”④,其实这也正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对象的主流学说的形式概念所导致的在实质上问题中所出现的矛盾。问题二:犯罪对象的范围之疑问犯罪对象的定义将范围只是限定于具体的人或物,也就是说犯罪对象只能是现实中具体的存 在,而不能是某种观念上的存在,如非法拘禁罪,犯罪针对的是受害人的自由活动,但套用该定义是无法得出此罪有犯罪对象,因为人的自由行为是怎样都无法被归结为“具体的人或物”的。可是一旦认定非法拘禁罪没有犯罪对象,那么本罪的一些定罪量刑上都将会失去很重要的一个依据,因为同它相类似的很多罪的定性及其情节上的考察都要参考犯罪对象的形态状况。更何况在 网络犯罪日益泛滥的的当下,各种如支付宝等虚拟财产的认定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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