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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几个误区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几个误区 (很重要) 2009-04-10 14: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一是既然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拿到建设部门的预售证以后,税务部门就按照预收账款收取营业税等地方税款,既然你收了税,就等于承认企业的销售行为,那么从收到的第一笔预收款起,就应停止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止缴纳该预售证注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一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过渡期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来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过程,其次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 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间,或者说纳税义务减少的发生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法规逻辑依据,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缝对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顺其意,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只不过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第18点第1项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个人自用住宅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罢了。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一、员工试用期规定?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一)、福利待遇?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二)、休假?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二、员工入职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4、4张一寸照片?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三、行政手续?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四、用人部门指引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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