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地籍管理第七章土地登记-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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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地籍管理第七章土地登记-2.ppt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供: 委托地籍调查: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权属、界址(界址点、线的位置和坐标)、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信息,绘制宗地图、填写界址调查表、地籍调查表 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1)权属争议的概念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2)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3)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提交材料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5)裁决的原则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5)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第三节、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一、土地总登记 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主要有两种情况:(1)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进行全面土地登记;(2)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重新进行全面登记的。 特点:全域性、集中性、阶段性。 具有对业已存在的合法权利的普查认定的性质。 土地总登记的工作程序 1、通告 2、土地登记申请 3、审查核实(公告)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总登记的一般根据区域登记情况设定土地登记的期限。包括: (1)申请期限;(2)登记的工作期限 二、初始土地登记 指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后,为获取国家法律认可进行的土地登记的行为和过程。一般、初始土地登记发生于总登记后,对新出现的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的首次土地登记的行为和过程。也称第一次登记。 特点 (1)通常发生在总登记之后; (2)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登记; (3)具有分散性,针对的是个别宗地、而非区域所有宗地。 三类初始土地登记 (1)所有权初始登记; (2)使用权初始登记; (3)他项权利初始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初始土地登记申请 2、审查核实 3、注册登记 4、颁发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1、申请 2、审查核实 包括: 申请人身份资格审查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审查 土地权属来源审查 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主要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一致 地籍调查资料:调查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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