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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地籍管理第七章土地登记-3.ppt
* * 第四节、变更土地登记 一、变更土地登记概念 指在土地总登记或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因土地权属变更、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事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目的:确认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掌握土地权属、用途等的变化,依法土地管理 变更土地登记的特点 1、仅发生在已登记权利的存续期间; 2、分散、个别、经常、及时的登记; 3、特定变动的登记。 既可能是权利的主体的变动,也可能是部分权利客体的改变或部分内容的改变。 权利主体:土地权属性质与权源、土地权利人 权利客体:土地坐落、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等级 和价格、土地使用条件等 二、变更土地登记类型 1、土地权利人变更登记 2、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和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人变更登记 主要表现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因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建设用地等;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 (4)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被征收; (2)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之间土地权属范围的调整; (3)乡镇企业因兼并、破产等产生的变更;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间的宅基地变更;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主要表现形式 (1)国有土地用途的发生变更;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及已登记地类变化;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1)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2)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抵押权随之转让的; (3)地役权转移的土地地役权的变更登记; (4)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地役权随之转移的。 三、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3、注册登记 4、更改或更换土地证书 第五节、注销登记、其他登记 一、注销登记 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即因权利人业已登记的权利被消灭,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登记簿上的权利的一种登记行为。 包括:申请注销登记、直接注销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 发现已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2、异议登记 指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存在异议而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 3、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约定土地权利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土地,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土地权利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4、查封登记 指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土地进行权属限定,禁止被执行人或其他人进行转移或处理等行为,导致改变土地权属现状而开展的登记。 三、土地登记相关制度 1、土地登记损害赔偿制度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2002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施行。 3、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代替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包括从事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土地权属指界(地籍调查)、收集查询资料、验收宗地测量成果等工作。 200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发布: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包括: (1)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2)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5)查证土地产权; (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7)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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