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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培训文档

4.4食品信息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及相关物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第36条) 查验记录内容: ①相关证照: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②食品基本情况: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 ③查验记录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 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37条) 出厂查验记录内容:①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②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39条) 进货查验记录内容:①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②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③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录保存: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与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4.5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第53条) 召回事由与程序: ①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并记录召回情况;? 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 自觉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 食品召回内涵 食品生产企业为预防或防止受污染的食品、劣质食品或贴错标签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或危害所采取的矫正措施。 食品召回决定由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层做出。 如果食品企业不自愿召回不安全的食品,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企业或公司召回;如食品企业或公司拒绝执行,政府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自觉召回食品的处理: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53条) 责令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53条) * 5.进出口食品的注册备案制度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62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生产企业应注册。(第65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备案。(第68条) * 6.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计划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76条) 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78条) * 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77条) * 免检,抽样检验,复检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 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60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 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 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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