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C电路控制第一章2013章节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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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宜代写民事起诉状的 几种情况(一)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合同纠纷,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律师不宜代写民事起诉状的 几种情况(二) 四、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五、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不予代书起诉状。 六、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代书。 4 概念辨析:司法文书、诉讼文书、法律 文书 诉讼文书 涉案活动 司法文书 国家制作 非诉讼文书 公证书、遗 嘱、协议 律师 当事人 委托人 法律文书(总称) ?法律文书图示 司法文书 非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  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制作的各类文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制作的文书 监狱管理机关制作的文书等 公证、仲裁、商标、专利文书、各类合同、行政复议文书等 法律文书(非规范性) 以王怀忠受贿案评述司法文书特点 (一)形式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此处略去1995—2000年的犯罪事实。。。。。。)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安徽亳州建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寻找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怀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向李洲索要200万元后,又让杨应宇将其中的80万元退给李洲,此次受贿数额应为120万元;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决宣判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王怀忠的辩护人除提出与王怀忠相同的辩护理由外,还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 方法不正确,有重复计算的可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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