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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VS. 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1】我国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提示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D)。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C )万元。 A.500   B.580   C.700   D.780 C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日本企业来自境内所得是500万元的咨询收入和境内培训收入200万元,合计为700万元;香港在税法上不属于境内,从香港取得的所得和境内机构无关,所以不属于境内应税收入,符合题意的是C选项。 税率 25%居民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小型微利企业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均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4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 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7项,以旧换新、商业折扣、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等收入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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