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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案例】: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主动辞职而失业。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他没有领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么处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李某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理由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时,李某领取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没有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虽然李某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但他是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但李某的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应保留。他再就业后,与以后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后可将以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本次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至于经济补偿金是领取了,还是融资在新企业,这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直接关系。经济补偿金融资在新企业按经济关系处理,与劳动关系无关。 案例六: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七: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描述】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 强制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 劳动力供需主体的选择权力被剥夺。 无条件就业保障削弱了人们的进取精神与劳动积极性。 三位一体(就业、保险、福利)的传统就业保障,其优越性强化了“国民的正统就业”观念,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二)、我国就业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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