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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一轮的农村产权方案改革

论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险一班 李谧摘要: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从没有停止过,随着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展开,农村产权制度将向着权责更加分明,更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方向发展。关键词:产权改革 还权赋能 集体产权引言:建国以来,中国农村产权发生了多次变革。从新中国第一步正式宪法承认土地私有,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土地收归国有,再到1978年农村土地改革确定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责任制度,这一系列的变革在不同时期都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作用,也留下了一些弊端。而对如今影响最为深远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为1980年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也为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带来了无穷的苦恼,更为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留下了许多无法破解的难题。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陆续展开。我国农村农村产权制度的变革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使得城乡土地私有制得到根本法的再次确认。土地归农民个体所有,极大地刺激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土地归农”同样出现了引发了一些问题,使得中共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伴随着多元力量的博弈和斗争,农地集体化大致经过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若干步骤逐步完成。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巨大的变化,人民公社体制却要求社员,将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己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畜仍归个人所有。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变得模糊——社员将土地交给公社,却“多者不退,少者不补”,而且还丧失了退社和带走土地的自由。当历史的车轮走到1976年时,国历史的发展逐步掀开新的一页,土地产权制度也在发生着新的变迁。“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逐步在全国建立起来,最终发展完善成为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即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这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改变不但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使得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公社解体了,农民们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公社体制下的土地集体制度却得以保留,而且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合作化之前“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模式,也不同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经营”模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一方面是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农村社区和农民私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经过10年分权化的渐进改革,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套新的体制,重新界定了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承认并保障农户长期使用、经营集体土地获得收益的正当权利。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制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普遍摆脱农村的贫困、扎实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城市化加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深入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实现农民市民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改革。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对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提出了现实的迫切要求,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是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处分权,保障农民带着集体资产参与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使以“清晰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的农村产权制度适时转向以“有保障的转让权”为中心的更加新颖的产权制度,进而确立农民拥有集体资产的其他派生权利。 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我国虽然从政治上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个体并不清楚自己拥有集体资产的具体份额,如果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所有制就成为一种“大家共有,人人无份”的所有制。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实践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地推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共同共有的集体产权改革为按份共有,将悬浮的传统集体所有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位成员身上,明晰了产权,确保了人人有份,发展了新型集体经济,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价值。2007年6月,成都、重庆获批为“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成都为例,2003年,在借鉴上海江苏等东部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成都市提出了以“三个集中”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即在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和发挥市场机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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