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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据理念
证据是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该信息的载体即是证据方法。
证据裁判主义的四层含义
第一节 证据的法律意义
一、证据及其相关概念
何为证据?英国思想家边沁(Jeremy Bentham)曾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础”,“证据的范畴即为知识的范畴”。这是从哲学或法哲学的角度谈证据的概念。我们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易言之,证据就是信息的一种。首先,证据是一种物质,即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次,它所表彰的是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信息。
证据的特征即证据所特有的表征,主要表现在客观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相关性),但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问题
证据的客观性,即一切证据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并强调这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
2、关联性问题
关联性,也有学者称为相关性,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对于证明案件情况有意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
理论探讨:
证据是事实吗?
证据的合法性是不是证据的特性?
二、证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到了中世纪以后,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在思想领域和认识客观世界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人类更加明了地认识到纠纷诉争事实的真伪如果仅靠神明将无法获得公平结果。自此,证据法则才开始关注证人证言以及被告的供述,证据制度才逐渐形成与建立。
从源头讲,证据制度源自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制及英国法制。
从证明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两种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主义。
(一)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主义
法定证据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一定的采证方法,对于某种事实的认定,必有依据一定的证据,法官只能仅以法定的具体的采证方法认定事实,而不能依其良心和经验所形成的心证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明制度。
(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主义,即对事实判断法律不作具体规定,完全交由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信仰、良知以及对诉争事实真诚的内心确信而作出事实判决的一种事实证明制度。
(三)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的比较
三、各主要国家证明制度的历史演变
英国
法国
日本
中国
四、新中国自由认定主义的证明制度
A “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B自由认定主义
C中国为什么会产生自由认定主义
D自由认定主义证据制度对社会的危害性:
1、使得司法不具有可预测性。
2、在法院队伍中形成一种很浮躁的司法文化。
3、使法院司法功能丧失,社会公平正义缺乏一个最终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主体。
第三节 证据裁判主义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确立
司法裁判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为其内容。认定事实裁判即为事实裁判,适用法律裁判即为法律裁判。事实裁判,要求裁判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经验和良知,法律裁判要求裁判者为懂法律的专家。
法庭证明与实验室所进行的自然科学证明的区别:
证据裁判主义,简单地说,就是依证据进行裁判的一种制度主张或理论主张。反面理解,凡是没有证据的裁判,或仅凭裁判官想象或推测之词为其裁判的基础,均与证据裁判主义不相合。
证据裁判主义有四层含义:
第一,事实裁判必须有证据,
第二,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证据调查与证据辩论,
第三,事实审理者对事实认定心证的形成,必须源自法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辩论,
第四,裁判者对事实认定所作出的裁判,必须有裁判依据或理由,依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或者依所凭据者得不出裁判结论者,均与裁判主义不合。
二、诉讼制度对证据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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