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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明的基本概念 一、证明 日常生活中的证明与案件事实的证明 现代证据法中的证明,也称事实证明、权利证明或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围绕待证事实,基于一定的诉讼程序,提出一定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存在与否,事实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依职权对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明力进行判断,基于法定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过程和法官最终的心证状态。易言之,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心证的过程或状态,即为证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明做不同的分类。 (一)证明与释明 以法官认定事实,获得心证所需证明度之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证明与释明。证明,是指法官就待证事实的真伪获得确信的心证状态和过程。而释明,则指法官就待证事实的真伪,获得大概如此的心证状态和过程。 证明与释明,二者的心证程度不一样。 (二)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在须以证据证明的事项中,证明可以分为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二者同为证明方法。所谓严格的证明,是指依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调查的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证明。所谓自由的证明,是指不依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证明。 1、能够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的分类 基本事实,也称本证事实、主要事实,即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 关联事实,也称间接事实,是指为证明基本事实的存与否,在诉讼进行中,由当事人提供或事实审理者逐渐发现的与基本事实相关联的事实。 辅助事实,是指有关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的事实。也即,证明与基本事实无关的某一证据方法,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或该证据方法证据力的大小的事实。 2、区分基本事实、关联事实与辅助事实的目的 第一,是法官衡量证据调查必要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可以据此确定法官事实裁判权的运作及范围。 第三,可以据此界定自认的范围。 (二)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事实,但它的的确确又是法官根据逻辑三段论大前提的知识或法则,它是法官对事实进行推理(论)、归纳、总结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则。 经验法则在证据法中的作用,一般表现在: 1、解释法律概念 2、解释法律行为 3、进行事实推定 (三)外国法 法官应当认知法律,这是现代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外国法,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实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当然,这种证明属于自由的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的形式进行自由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经使领馆认证的方式获得证明。 (四)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 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裁判就是最直接的、最具体的法律,所以,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言,司法裁判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民间称为“活法律”)。对于既判力事项,原则上,也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原因在于,法官不可能知道天下所有的司法裁判,但不能不知道天下所有的法律(国内法)。当然,作为证明对象的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这种证明只是自由的证明。 三、证明标的 证明标的,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争点事实。证明标的,它是整个诉讼证明的中心目标和目的,如果诉讼标的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就予以卸除,反之,可能有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证明标的与证明对象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 证明负担 一、证明负担的概念辨析 证明负担(英文burden of proof,德文beweislast,法文charge de preuve),也称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负担? 二、证明负担的内容 1、A英美法系最早提出证明负担概念——蔡耶 B大陆法系 “证据的必要性”的概念。 2、关于证明负担的内容构成: A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举证负担与心证负担 B主管的证明负担和客观的证明负担 3、我国现代证据法学者对证明负担的内容的观点: A两重含义:行为责任(负担)与结果责任(负担)。 B三重含义:提出证据的负担;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负担;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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