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再认识.doc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再认识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再认识 日期:2008-10-17 【 字体:大 中 小 】 目前在我国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有违约金条款。但对这类条款的性质如何看待,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按照违约金的约定予以赔偿等相关问题则还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就此,笔者试图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苏州某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王某(非苏州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2000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笔者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违反劳动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而赔偿金则与实际损失相一致。 《劳动法》并没有对违约金问题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虽已完成,但仍未出台。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出现,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跳槽”等现象也层出不穷,而由于劳动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反而得不到足够保护。这些现象表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目前用工形势的需要。劳动部在收到很多方面反映的情况以后,出台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或规章对违约金问题予以规范,但具体内容并不一致。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我省《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操作层面上,各地做法各异:有的直接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有的按工资或报酬的倍数或百分比计算;有的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计算;还有的按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限计算。如此,违约金的约定畸高或畸低都成为可能。 另外,对违约金的界定很不规范,很多地方往往使用了保证金、风险金甚至风险抵押金之类的概念,但实际上又是按照违约金来操作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了“‘风险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强行收取的带有抵押性质的货币(实物),不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给付对方的违约金。”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则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

文档评论(0)

asd52251365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