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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与银行应对之策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与银行应对之策
内容提要: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金融监管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 (2010) 02-062-03
为了依法有效惩治虚假申请、诈骗、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 2月1 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
一、《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国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占到了1/3。与此同时,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风险问题突出,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良性发展.如不及时治理,风险将不断积累,进而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然由于信用卡犯罪手段等的不断翻新,出现了一系列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使得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难以充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很有必要出台新的规定。《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信用卡产业良性发展。
二、《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何谓“伪造信用卡”及其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虽规定“伪造信用卡—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对何谓“伪造信用卡”以及符合哪些情形时才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未作出规定。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以及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即属于”伪造信用卡”。依此规定,伪造1张信用卡就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还从伪造信用卡张数、涉及存款金额或透支额度等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个案中法院量刑提供了依据。
(二)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五)》虽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未规定“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即属于“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张以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运输100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10张以上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10张以上,即属于“数量巨大”。同时,该条还明确“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具体内涵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
(三)界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条件
《刑法修正案(五)》虽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但对如何掌握或判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未有明确规定。依《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除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外,还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二是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如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按“数量巨大”量刑。依此可知,虽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但尚不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尚不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不为犯罪
(四)确定了各类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行为的不同罪名
银行审核或判断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主要依赖于各类资信证明材料。然越来越多的以虚假资信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事件,使银行很是无奈。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制裁或打击此类骗领行为。《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区别不同“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行为”,分别确定了不同罪名,为制裁或打击此类骗领行为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依该条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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