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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问题
1: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未参加社保或外劳保险的工资能否进行正常税前抵扣?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工资新金的员工范围,是指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根据目前国家用工制度规定,企业雇佣员工必须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企业税前扣除员工工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我公司在西安和沈阳有分公司,现每月支付的工资,在04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付可作为本公司的工资核算(西安未交保险,沈阳在当地交缴保险),如不作为工资核算否可作为成本或费用核算,是否准予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分公司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得在总公司税前扣除。实行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其应税收入与配比的成本费用皆应由总公司核算,并按照总公司适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相应扣除有关费用。 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一燃气公司,财务核算如下:其收取的安装费开具地税发票,当期计入收入,但外接设备由于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因未完工计在“在建工程”中。这样,其当年的损益由于不配比,造成利润很高,多交了很多企业所得税,企业觉得很亏。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税务上对企业预计的成本或费用是否予以税前扣除?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遵循以下: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斯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2、对您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属劳务服务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对外接设备所发生的支出,如作为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因未完工而计入“在建工程”中,应按以上资本性支出规定办理。3、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对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应按据实扣除原则办理。 :上海市是否属于上述试点范围(如何执行有关政策)代续? 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2]42号)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取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交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中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上海市是否属于上述试点范围(如何执行有关政策)代续?答:根据市人大批准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本市有人单位实行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对部分经济效益好,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上医疗保险内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经有关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数额,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并可税前扣除。 :我是一家内资企业,本年度我们将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予以转让,发生了投资损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可按上文规定处理。根据沪府办发〔2002〕26、27号文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的征收。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可享受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未作变动。 :工伤税前列支问题(现在职工在单位里工伤是否能在税前列支?会计处理是否为营业外支出列支)? 答: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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