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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法教学课件
知识产权法 知识框架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三编 商标法 第四编 专利法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部分。 一般而言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客体)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作品 作品的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商业标记 1.侵权行为地2.被告住所地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有了内在的、紧密的联系。 第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都是和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发展需要紧密联系的。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一体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第四,知识产权法是不断创新、修订较为频繁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三、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着手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商标权法律制度 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与“出版特许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著作权的起源或萌芽阶段 在此阶段,对著作权的保护仅体现在“出版特许权”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 (二)与“著作权财产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著作权的形成阶段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 《安娜法》是版权制度的第一次飞跃 ——18世纪末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版权法,是版权制度的第二次飞跃 (三)与“著作人身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著作权的完善阶段 法国1793年的《作者权法》强调作者权既应包括财产权,也应包含精神权利;而且,精神权利应该放在首位。 (四)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阶段——现代版权保护阶段 1878年,一些国家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这个组织成立后就起草了一份关于版权保护的文件,这份文件后来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2年9月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各国通过《世界版权公约》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主导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概念 作品分类 法定非作品 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二、特殊作品 1.计算机软件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 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往往都是一般作品已经涵盖的形式,而网络传输本身应是一种传播、再现利用作品的方式,其独到的表现形式应受邻接权的保护,故在此不应将传播方式当成作品来加以介绍。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两大类。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属于作者(著作权法11条)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2.视为作者: (法人作品) 特定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认定作者方式:署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而邻接权是由著作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权利,它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传播作品的形式所作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但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显然不够完善。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权利主体不相同; 第二,二者的保护对象有区别; 第三,二者的权利内容不同; 第四,二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不同。 一、出版者权 出版是指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和发行。 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对其复制、发行的作品复制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二)出版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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