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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主讲教师:尹音频教授 目录 第1章 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收学 第2章 国际税收要素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4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 第5章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 第6章 国际避税 第7章 国际反避税 第8章 涉外税收 第9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3.3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 一、重复征税的基本类型 (一)税制性重复征税 (二)法律性重复征税 (三)经济性重复征税 (一)税制性重复征税 1.含义:这是由于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2.特征 征税主体:同一的课税权主体 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 纳税主体:同一的纳税人与不同的纳税人 3.范围:国内 (二)法律性重复征税 1.含义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课税权主体行使各自的课税权,以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征税所引起的重复课税。 2.特征 征税主体:非同一的课税权主体 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 纳税主体:同一的纳税人 3.范围:一般发生在国际 (三)经济性重复征税 1.含义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权主体或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2.特征 征税主体:同一的与非同一的课税权主体 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 纳税主体:非同一的纳税人 3.范围:国内、国际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与类型(P46)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收同类税收所造成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期间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类似的税收。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期间内,对不同纳税人的属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最为典型的是有关国家对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的重复征税。 (二)学术界对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不同表述 1.西方学者与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双重征税概念的表述 (1)德国的斯的勒(Spitale)认为:“国际重复征税是各自享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税收客体征税的一种法律规范的冲突。 (2)瑞士克恩奇特认为:“国际财政法不仅只从狭义上来防止国际双重课税,而且日益致力于从广义上来解决消除国际双重课税的问题,广义的国际双重课税之所以存在,与其说是纳税主体在法律上的同一,母宁说是其经济上的同一,或者用另一个说法:两个国家对掌握在两个人之手的同一纳税客体进行课税,他们(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正式的差异性)在经济上具有实质的同一性;或者说,不论怎样,他们(在经济上)是有关联的(同伙);其结果就是——尽管纳税主体在法律上有实质性的差异,而实际上,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样的人却被课了双重税。”。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63年《“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范本”的报告》中说: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收客体征收类似的税”。这一定义,一般说来在国际上已为国际税收当事人或税法专家所认可。 2.关于国际双重征税概念外延的讨论 (1)法律性双重征税论(狭义论)。大多数国际税法学家的观点以及《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规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是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 (2)法律性与经济性两种双重征税论(广义论)。 (3)国际双层征税论。 (4)国际双重征税Ⅰ与国际双重征税Ⅱ论。 3.1完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一、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发展 (一) 内涵导因: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二) 外延导因: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一) 内涵导因: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1.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法人) (二) 外延导因: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I.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一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Ⅱ.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发展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起因直接导源于有关国家的税制结构,是由于相关国家的同一种税收管辖(居民或公民)所指向的跨国征税对象,都是出自同一的经济渊源。它的具体表现形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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