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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界说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 从动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不可诉性。 (4)主体是行政机关。 案例 2003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时,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被追究。通过本案,引发了其他法律问题。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三位博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所以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和违法审查。 问题:普通公民是否可以直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二、分类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 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对此概念可以从三个层面去认识: 1、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从主体上把握,就能将行政立法和其他机关的立法区别开来。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行政立法是将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二为一的产物,兼具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特点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它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从属性立法。 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机关乃至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 (3)立法的内容不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必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4)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比如行政法规的形式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较为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较为广泛。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2)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 (3)时间效力不同。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4)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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