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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详细分析材料
担保行业有诸多特性,其中就有区域性特点。也就是说目标市场大多局限在担保机构本地或周边地区,这也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信息化建设还不完善,为控制成本等因素无法扩散到太远的地区进行远程监控,还有一个原因是我国担保机构多以政策性为主,地方政府投资主办担保机构来扶持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至于目标行业则需根据自身实力进行定位,因为需要对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分析、组织结构、行业现状、产品、领导者素质等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包括你的风控措施等因素。所以要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来选择行业。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为了处置经济活动中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在国务院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涉及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信用问题。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担保法》,为平等主体间的担保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家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民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信用体系是指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以及信用意识、信用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的系统。狭义的是指以独立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征集、分析个人或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资料、信息,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证明和担保等社会化系统。 ? 二、中国担保机构的起步与探索 1993年11月,经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担保法》起草过程中,作为惟一一家担保机构,中投保公司对该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采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担保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制定了《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规定》。 1997年在镇江召开了担保试点工作会议,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1998年起,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等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并开始试点。 ? 三、国家及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明确了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法律中不仅规定了中央,地方亦须参照执行。第二,明确了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基金的重要用途,排序第二。第三,提出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至此,担保体系建设终于驶上了依法推进的快车道。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经济36条)。“非公经济36条”与担保相关的有四段话:一是鼓励非公资本创办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至此民营担保机构增加迅速;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进行担保基金和再担保试点;三是要实行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四是要求行业加强维权自律,为行业协会奠定基础。 200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它是迄今为止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专门文件。国办发【2006】90号文件重点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机构发展,从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反担保资格认证,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组织领导等八大方面营造担保的政策环境。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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