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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清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状况;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及监护人的种类;明确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 第一节 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人。 重点: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参加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是法律赋予的资格 (三)具有人身属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一)平等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广泛性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经济保障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一)开始的时间:出生 1、关于“出生”的各种学说 2、对“出生”的规定 (1)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理解: 1、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它包括两方面的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3、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定: 1、年满18周岁; 2、16至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效力:可亲自或独立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可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不能亲自为民事活动 五、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为之的行为 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六、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 (一)概念 (二)监护的性质 观点一 :监护是一种职责 观点二 :监护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监护权与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所享有的以管教和保护为内容的身份权 区别:1、法律属性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3、保护的对象不同 4、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的用益权与有限制的利用 三、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包括两层含义: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属于法定监护人范围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四、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 五、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由在近亲属中指定。 1、指定单位 有关单位、法院 2、指定范围 六、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并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1、自行协商 2、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监护) (二)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二)成立条件 1、时间 2、申请人 3、宣告机关 4、公告程序:3个月 (三)效力:财产代管 职责:取得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 (四)失踪宣告的撤消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二)成立条件 1、下落不明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2、申请人 3、宣告机关 4、公告期 (三)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 1、婚姻关系 2、财产 三、死亡宣告的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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