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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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贵州省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WEB网站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企业对企业)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企业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 成立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商务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生态促进局、区产业发展局、区投资服务局、区招商引资局(商务局)、区工商、区国税、区地税、区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引资局(商务局)。?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开发区将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及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及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建设。  第五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鼓励国内外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技术支撑中心、结算中心;  (二)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区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  (三)鼓励支持区内企业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  (四)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五)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时限及程序,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七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争取专项资金的其他附加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的时限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集中会审,会审合格通过的企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企业两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由开发区财政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额度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结算型),经营期满两年的,根据纳税情况分别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和结算中心,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实际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对电子商务企业新技术或新产品开发获国家、省级(部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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