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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销售、装修、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建设、销售、装修、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房屋、销售房屋、装修房屋、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四房”)环节的税收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行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有关“四房”税收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由地税机关征管的“四房”涉及的税收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 “四房”税收管理依托信息化,以信息共享、全程监控、数据比对为手段,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以加强建设房屋税收管理为切入点,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四房”诸环节紧密衔接、税收管理一体化、精细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深化社会综合治税,与财政、公安、建设、规划、国土、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征管措施,确保“四房”税收管理落到实处,实现新突破。 第二章 建设房屋税收管理 第五条 对建设房屋环节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按工程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利用《建设工程全程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实现纳税申报、工程结算、发票开具的综合比对。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取得开工许可1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平面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等资料。 省内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时,必须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来淄博市进行建筑作业,必须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信息采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从相关部门采集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相关信息,同时按月从企业采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进度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施工单位、拨款情况、甲方供料情况、发票的取得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项目登记信息和采集信息及时录入到《建设工程全程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第九条 严格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前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项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自制的各种收款收据用以结算收入款项,不得开具外地发票。建设单位要验票付款,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帐。否则,地税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税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按预收工程款和甲方供料金额按月申报税款。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已竣工项目工程,应在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税收清算,并将清算文书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对已经缴清应纳税款的依申请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第三章 销售房屋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房屋”包括房地产销售中一级市场交易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按楼座管理的办法,实行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从售房合同、收款票据、发票管理入手,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房屋开发、竣工、销售的全过程监督,实现以房源控税源,对每一楼座、每一套房屋销售的源泉控管。 第十四条 项目登记。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工环节。房地产企业在每一个开发项目取得开工许可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平面图;建筑工程发包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水、电、气、暖协议;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等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相关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各许可证、合同、平面图和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变更后的文本复印件并填写变更登记表。 销售环节。房地产企业在每一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楼座报送《房地产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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