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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一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是根据建设行业的特点,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条 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是建设行业中从事基层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是应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该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建设教育协会、中高等职业院校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该指导委员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职业资格培训 第六条 职业资格培训向社会开放,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认定,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七条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认定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质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各地在选用该培训教材时,可补充有地方特色的部分教材,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九条 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凡组织考试的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培训办班,违者应严肃处理,所发证书作废。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对培训质量较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证书考试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大纲、统一建立题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建设类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建设类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相近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中或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门。《专业基础知识》采用标准化试题,用答题卡的形式由计算机统一阅卷;《专业管理实务》分两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标准化试题;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题,由各省市组织行业专家统一评卷。 第十五条 建设类本专业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管理实务》;高中毕业、非建设类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第十六条 已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转换岗位时,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的可免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只考《专业管理实务》;专业基础知识相差较大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由职业资格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自行考试考核;职业道德由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考察。 第十八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由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的组织: (一)统一考试管理软件,按管理软件程序要求由所在单位和培训点组织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 (二)经各地相应的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上按属地管理组织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开展考试的专业分期分批公布。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包括证书的颁发、补发、复检、注销。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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