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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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PAGE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站。确需设立分站的,分站资质应重新申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它必要制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试验室。在正式投产前,试验室应按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在准许备案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试验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6人;每一检测项目的持证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可开展的检测项目和主要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水泥和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且不小于30㎡;水泥、粉煤灰、矿渣粉和外加剂等专用留样室应符合相关要求,面积不少于15㎡。  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自治区检测信息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被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责令整改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某一预拌混凝土品种、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为避免造成工程实体质量隐患而采取的暂停该种预拌混凝土供货资格的行政措施。    停业整顿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相结合,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生产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记录,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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