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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第九章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Inquiry) 1、询盘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又称为询价,而在国际商法中称为邀请发盘。它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就该项商品提出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询盘对发盘人和受盘人都没有约束力,属于调查研究、试探市场动态的重要手段。 2、询盘的种类 买方询盘 —例如:请报中国东北大豆FOB大连的最低价。 卖方询盘 —例如:可供中国东北大豆,请递盘。 3、询盘时应注意的问题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二、发盘(Offer) 1、发盘的含义 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的定义 根据《公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即构成发盘”。 发盘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它对于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2、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向; (2)发盘要向特定的受盘人提出;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发盘要表明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旨 3、发盘的有效期 对于函电发盘:国际上常用的规定方法有: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5月1日复到我方有效”。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有效期为10天”。 (3)不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我方一般明确规定有效期,并规定以某时间复到我方有效。 4、发盘的生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 ①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②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5、发盘的撤回 是指发盘在发出之后但是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尚未生效时被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6、发盘的失效 根据有关法律及贸易惯例的解释,一项发盘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发盘被受盘人拒绝; —受盘人作出还盘;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发盘失效; —发盘被接受以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7、发盘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如使用信件、电报、电传、报价单等。 要符合发盘的基本要求,主要交易条件完备,内容清楚确切。 明确规定接受的有效期限,并明确以收到时间为准。 三、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是指交易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的一项发盘后,对原发盘的主要交易条件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提出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以进一步洽商交易。 从性质上看,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实际上是要求原发盘人答复是否同意原受盘人提出的新的交易条件。 四、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在合同法中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 接受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从而对交易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构成接受的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无条件原则/镜子影像原则); (3)接受必须以声明或其它行为形式表示出来;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 关于有变更的接受 从原则上讲,当接受中含有对发盘内容的增加、更改或限制时,接受不能成立,应视为拒绝。但是在业务中,如果严格按照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原则,必然给贸易的进行带来不便。 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并且合同条款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或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3、接受的生效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是指采用信件、电报等方式表示接受时,接受的函电已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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