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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结合监管体制 即: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有关专职部门有: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及铁路、航空管理部门等。 (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五)四个责任对象 1、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 3、从业人员; 4、中介机构。 (六)三套对策体系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3、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六项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劳动保护权;培训教育权 (九)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的义务; 2、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4、自觉佩戴防护用品的义务。 (4)“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案例2011年3月16日14时55分左右,梅州安发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在梅江区三角镇一工地旁实施通讯线路维护,竖立电线杆时碰到上面的高压线,造成高压线断开落地,引发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 事故原因是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作业人员严重违规操作;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技能和防护常识缺乏。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教育培训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与素质,能有效地减少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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