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解读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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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律法规内容; 《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责任: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法律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1、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2、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3、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 (二)工作管理制度 1、官方兽医签字制度 6、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 2、申报检疫制度 7、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3、检疫制度 8、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 4、检疫审批制度、 9、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5、强制免疫制度、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 ;动物防疫法 ;一、职责与职能 ; (三)动物卫生监???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的三方面的职能 一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产地检疫。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根据货主的申报,实施检疫。 2.屠宰检疫。屠宰动物时,根据货主的申报,在屠宰过程中实施同步检疫。 二是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的主要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全部授权给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7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8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三是对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活动。;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疫病监测)、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 ;二、兽医人员管理制度;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25号) 官方兽医资格条件: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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