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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企业集群客户授信风险联合管理自律公约

ⅩⅩ银行业企业集群客户授信风险联合管理自律公约(暂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银行业机构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管理,防范因企业集群多头融资、过度授信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规定,经ⅩⅩ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报ⅩⅩ银监局同意,特制订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企业集群是指因股权关联、债权关联、营运关联等关系结网而成,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协同性、资金流动上存在归集性、信用风险上存在传染性等特征的一系列企业组成的集群。本公约所监测的企业集群范围为:集群企业合计在辖内2家以上(含)的银行业机构取得授信,且全部企业合计授信额度在8亿元以上(含)的企业集群。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过度授信是指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超过控制数量,或合计授信额度超过授信控制总量,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过度授信情形。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坚持适度授信原则,加强同业间信息共享与联合风险管控,提升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客户,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给予融资。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建立体现资本约束发展理念、长中短期激励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要合理规划和布局,明确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持续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满足客户多种需求,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客户黏合度。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七条 会员单位联合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实行“银行法人家数、授信总量”双线控制:(一)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不得超过8家,达到6家进行预警。(二)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各家银行机构的合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表内外授信控制总量,达到授信控制总量的90%进行预警。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内控架构上建立企业集群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企业集群风险的制度规范,实现对企业集群风险的持续管控。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集群客户隐性关联的尽职调查,掌握其总体融资、民间借贷、对外担保规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情况,防范过度授信风险。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要遵循审慎原则,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集群客户实行统一授信,规范异地授信业务,从严控制机构内部多头授信。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要建立合同调整预防性机制,在授信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企业客户负有及时完整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融资总量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量、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各项义务,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结合企业集群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认真审核把关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托“ⅩⅩ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对企业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查询验证,在全面、真实掌握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了解客户现有全部授信和用信情况基础上合理设定授信额度,注重第一还款来源,防范集群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风险。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和贷款资金流程管理,督促客户按照合同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被抽逃、转移或挪用。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十五条 ⅩⅩ省银行业协会依托“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系统”),经初步风险筛选确定企业集群监测对象、群内各企业及其相关指标信息,定期向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共享,并指定专人对接ⅩⅩ银监局监测发现的企业集群风险问题,督促指导各债权行联合开展进一步的风险监测分析或处置工作。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每个企业集群客户,在ⅩⅩ省银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下,由其各债权银行组成“债权银行联席会”,联合开展授信风险管控。联席会设主席单位,原则上由企业集群债权银行中合计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担任,授信额度相等的由群内最大授信额度企业的最大授信银行担任,但ⅩⅩ省银行业协会可综合集群客户在各债权银行的授信额度和用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主席单位的授信或用信情况发生变化、但仍有余额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半年内仍由其履职,半年后由ⅩⅩ省银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指定主席单位。企业集群内单家企业参照本条款规定的产生和变更原则在各债权银行中确定主债权行。第十七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工作职责:(一)测算并协商确定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及管理方式;(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企业集群客户的总体融资和用信情况,以及总体风险、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重要信息;(三)联合开展风险管控。对出现预警信号的,分析研究风险情况,制定风险控制或授信压缩措施;对出现风险苗头的,研究制定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处置方案。第十八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主席单位工作职责:(一)牵头建立完善联席会工作制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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