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VIP

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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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加强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三个面向”教育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努力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校级教研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教研项目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教务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 目 申 请 第五条 校级教研项目的选题,以学校下发的《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南》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六条 校级教研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2个月。 第七条 申请人一次申报一个项目。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有校级教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本次教研项目。 第九条 申报教研项目须填写申请书。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向教务处领取申请书,并根据课题指南和《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申报项目属于跨部门合作的,则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行性。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三章 项 目 评 审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经学校教学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教务处主持。 第十二条 校级教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采取小型会议方式。由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教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学校公布,教务处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国家、省部级的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申请项目由教务处审核、汇总送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评 审 标 准 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熟悉相关学科的教学规律,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备按研究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审批后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接到教务处下达的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签订《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经学校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章)后生效,由教务处、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首期拨付40%,中期以检查合格的《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广西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和《项目合同书》完成年度研究计划,或者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省部级立项的教研项目,学校相应拨给一定的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拨付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项目负责人在教务处的监督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和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相关图书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成果发表、咨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一般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学校另行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生病、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送教务处审批。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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