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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 三、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四、 特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五、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管理 六、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管理 七、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 八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保障)。 1、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应当设置含职业卫生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对于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如果本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困难,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服务。这是一种委托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与受委托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服务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仍由用人单位负责,受委托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服务的技术人员只是依据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成 图1-1 企业安全管理组织网络示例图 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能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根本职能就是遵循预防医学的三级预防原则,做好三级预防工作,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二)进行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调查和评价。 (三)作业环境现场管理。 (四)职业卫生培训。 (五)其他职业卫生要求。为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生产布局合理,有毒和五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专门的工作服、工作帽等物品存放处;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7.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9.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二、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国家监督制度。 2.职业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规、规章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八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等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规章依据。 (三)规范、标准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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