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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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 课件

法理学 郑州大学法学院 主讲人王建国 wjglawyer2008@163.com 马克思和恩格斯友谊 马克思于1818年5月5日诞生于普鲁士莱茵省特利尔城一个律师的家里,青年的马克思就有着改造社会的强烈愿望并付诸行动,因而他受到反动政府的迫害,长期流亡在外。1844年,马克思在巴黎认识了恩格斯,共同的信仰使彼此把对方看得比自己都重要,马克思长期的流亡,生活很苦,常常靠典当,有时竟然连买邮票的钱都没有,但他仍然顽强地进行他的研究工作和革命活动。恩格斯为了维持马克思的生活,他宁愿经营自己十分厌恶的商业,把挣来的钱源源不断地寄给马克思,他不但在生活上帮助马克思,在事业上,他们更是互相关怀,互相帮助,亲密地合作。他们同住伦敦时,每天下午,恩格斯总到马克思家里去,一连几个钟头,讨论各种问题;分开后,几乎每天通信,彼此交换对政治事件的意见和研究工作的成果。 他们之间的关怀还表现在时时刻刻设法给予对方以帮助,都为对方在事业上的成就感到骄傲。马克思答应给一家英文报纸写通讯稿时,还没有精通英文,恩格斯就帮他翻译,必要时甚至代他写。恩格斯从事著述的时候,马克思也往往放下自己的工作,编写其中的某些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了40年,建立起了伟大的友谊,共同创造了伟大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友谊 马克思在一次致恩格斯的信中这样写道:“亲爱的恩格斯,你是在哭还是在笑,是在睡觉还是醒着?最近三个星期,我往曼彻斯特寄了各种各样的信,却没有收到一封回信。但是我相信都寄到了。”同样,如果有几天听不到马克思的音讯,恩格斯就会发出“连珠炮”似的追问“老摩尔,老摩尔,大胡子的老摩尔,你出了什么事情?怎么听不到你一点消息?你有什么不幸,你在做什么事情?你是病了?还是陷入了你的政治经济学的深渊?……”他们畅所欲言,无所说,无所不谈。对恩格斯他们两人之间的友谊,马克思作了高度的评价,1866年2月20日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我们之间的这种友谊是何等的幸福,你要知道,我对任何关系都没有作过这么高的评价。” 马克思主义的命名 我和马克思共同工作四十年,在这以前和这个期间,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参加了这一理论的创立,特别是对这一理论的阐发。但是,绝大部分基本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尤其是对这些指导思想的最后的明确的表述,都是属于马克思的。我所提供的,至多除几个专门的领域外,马克思没有我也能很容易地做到。至于马克思所做到的,我却做不到。马克思比我们一切人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观察得多些和快些。马克思是天才,我们至多是能手。没有马克思,我们的理论远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所以,这个理论用他的名字命名是公正的。 列宁评价伟人友谊 正如列宁所说的“古老的传说中有各种各样非常动人的友谊故事,后来的欧洲无产阶级可以说,它的科学时由两位学者和战友创造的。他们的关系超过了古人关于人类友谊的一切最动人的传说。” 列宁对恩格斯与马克思的崇高友谊发出了由衷的赞叹:“他对在世时的马克思无限热爱,对死后的马克思无限敬仰。这位严峻的战士和严正的思想家,具有一颗深情挚爱的心。” 本体论 什么是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市民社会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法的现象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统治地位的并取得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法律乃是这一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样,就把握了法的现象的第一级本质。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一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二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三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 其二、一个从法学思维抽象上升到法学思维具体的过程。 *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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