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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1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一节 土地制度第二节 土地产权 一、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土地产权的基本特性 1 具有排他性 2 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3 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4 土地产权的相对性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土地所有权的涵义 1 土地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 3 土地收益权 4 土地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限制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征收的土地; (4)依照宪法规定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地、滩涂等土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指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上述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主要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布的现状据1996年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其中,国有土地资源储量中大多分布在西北和东北高寒地区,如西藏、新疆、青海、黑龙江、甘肃、四川等省国有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高达99.58%、97.56%、88.59%、71.24%、58.16%、55.59%。 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土地使用权的涵义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俱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2)从属性 土地使用权的发生需要有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 土地使用权附有一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受到所有权一定程度的限制。 (3)直接性 权利直接附着于标的物,权利人能够直接、现实地占有和使用该标的物。 (4)可转让性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一定的合法方式和程序转移给其他人。 (5)有期性 土地使用权的有期性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由法律予以规定。 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商业、旅游业、娱乐业用地为四十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为五十年;综合及其他用地为五十年。 对农村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年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2、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是任何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依法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在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上述使用权主体依法取得的包承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在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四、土地他项权利 (一)地役权 《民法通则》所列的相邻权中,主要有两种地役权,即通行权和排水权。通行权是指人、畜和车辆不受妨碍地通过他人土地的权利。排水权是指向他人土地或者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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