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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认可或许可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而言,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除重整计划规定的或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股权外,免除其对其他债务的清偿。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我国法规定较笼统) 2、对债权人和股东的效力 对债权人和股东来说,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其权利仅以计划规定者为限,非为计划所承认的权利,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对重整程序本身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86、87条的规定,法院许可重整计划后,终止重整程序。 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破产法或者重整法有较大不同,其他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才终止。 4、对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实现重整目的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于此情形,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须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 申请 法院受理裁 定开始重整 重整计划 的提出 重整计划的 讨论通过 法院认可已经 通过的重整计划 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具备一定条件的出资人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受理,受理后重整程序开始,重整期间开始 重整人或者债务人自法院裁定开始程序后6个月内提出(可延长3个月) 由债权人及出资人分组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上述关系人讨论通过的重整计划必须经过法院认可才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重整计划的,重整程序终结 重整程 序终结 重整计划 的执行 不执行重 整计划的 法律后果 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 重整结束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 包括转入破产清算、债权让步失去效力、担保物权限制解除等 在我国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认可重整计划的,程序终止,与其他国家不同 2007年司法考试题第70题 70(多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BD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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