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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审核管理办法
为做好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深化岗责体系建设,加强工作考核,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的审核质量和审核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程序
(一)外贸企业按税收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一般按遵循下列程序:
1、 外贸企业应在购进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2、外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相关退税资料并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盘,报送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
(二)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附送的资料
1.外贸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资料为: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
(4)认证相符的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5)购进出口货物对应的,经银行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退消费税提供);
(6)远期收汇的应持有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电子核销出现技术故障引起核销超期的应持有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8)企业签章的出口销售发票;
(9)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10)加工贸易复出口的货物,还应附送相关资料;
(11)属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申报出口退税的(含进料加工和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产品),均需附送与加工厂家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同时附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2)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申报数据;
(13)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以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货物、从敏感口岸出口的货物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其他疑点的,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将货物运输到出口口岸的运输发票、供货企业的出库单、提货单或其他发货凭证、函调结果。
(14)实行单证备案制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的其他有关资料。
2.外贸企业将资料装订成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退税单证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退消费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销售发票、其他有关退税资料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并加装封皮、封底、使用统一的档案袋,所有表格统一使用A4纸型。
二、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管理
(一)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具体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预审和初审。
1.各种报表资料的签署日期应签署齐全,无日期逻辑错误(如接单日期早于交单日期、报表打印日期晚于接单日期等)。
2.出口退税档案袋项目应填列齐全、对应,有完整的接单人签字及日期;微机打印的各种出口退税申报表都有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办税员的亲笔签字(不得以个人印鉴代替)及报送日期;各表都加盖了申请退税企业的公章。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申报退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合计数”,应与资料袋“退税金额”一致;同一关联号下的进、出货物名称、数量、商品代码、应退税额、出口金额、进货金额和单证张数应一致(采用单票对应法申报的企业有进货余额的,应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4.单证(核销单信息)有无超期情况。是否存在收汇核销日期晚于交(接)单日期;是否有超期申报情况,超期申报是否附送了延期申报审批表或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是否有申报在前、开票在后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晚于申报日期)。
5.对于企业出具的换汇成本说明等资料应有县(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盖章的核实情况说明,说明应详细列明计算过程、结果,异常原因,如本项业务是否盈利(亏损),本单业务是否盈利(亏损),同一客户同一时期业务是否盈利(亏损),造成盈利(亏损)异常的原因,应能充分说明问题。
(二)重点审核的凭证及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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