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发展与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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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发展与思考 2005年05月25日 18:35 人民网   一. 引言   据陕西省记者生存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75.4%的记者在采访中曾遭受辱骂、诋毁,42.2%的人因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过打击报复.同时,暴力、恶意诉讼、地方保护、黑势力、官僚主义也在侵蚀着记者的权益和安全.只有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94.4%的人认为非常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和监督权 ;91.6%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新闻法》.那么,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建设正好弥补了我国没有专门《新闻法》与《监督法》的不足.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饱受群众批评的“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不能独立地揭露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的现象,披露社会问题时受到种种限制遮遮掩掩的现象,面对腐败行为少有作为的现象,都是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缺少法律保障出现的不正常状态.这导致了群众对舆论监督的满意度的低落. 有些地方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受到侵犯;官僚主义、行业保护、地方保护、阻挠采访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打击、迫害和陷害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行为受不到法律制裁;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被滥用监督权利的媒体和记者所侵犯,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萌芽阶段   从1984年两会以来,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制定才刚刚开始起步,只有少数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在目前出台《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法的制定可以先采取地方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形式进行过渡,在各地地方法规监管的试行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条文做准备.   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地方立法或政策规定始自珠海市1999年5月制定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该做法已在全国为数不多的地区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响应并以不同形式付诸实践,新闻舆论监督的某些区域环境逐渐得到改善.   2000年2月,珠海市又制定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对《办法》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珠海市市委、市政府主管新闻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成员以及珠海市各新闻单位专责新闻舆论监督任务的记者,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能时,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规定》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传播范围进行界定,将传播范围划分为公开报道类和新闻内参类,其中新闻内参类又划分为“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两个层次,由各新闻单位定期报送.珠海市所推行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地方政策在探索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与法制化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   三.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成长阶段   2000年到2002年底,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底地方法规逐步发展,形成一定的规模.这一阶段,出台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范围更广,法规的内容更直接,方式更灵活.比如,新闻曝光追查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的建立.2000年6月,河北沧州市委、市政府也制定颁布了《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意见》,支持各新闻单位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这个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发生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行为;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类企业的违法行为;各级领导干部民主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行为以及不正确、不健康、伪科学、反科学的行为等等,都是新闻媒体监督的范围.对于干扰监督或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触犯党纪国法的,要依照法律严肃处理.   2000年7月,大连市委宣传部也制定了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新闻单位舆论监督.较之只是表态,毫无实效的口头承诺而言,这些带有一定程度强制性的政府规范性行政监管文件对新闻舆论监督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护作用.   四.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发展阶段   2003年至今,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地方法规的发展阶段.它以全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氛围,法规更完善为标志,特别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的通过实施.   2003年2月,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乌鲁木齐通过的第一部廉政建设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据了解,该条例是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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