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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
第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 教学目的 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掌握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掌握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了解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的关系。 教学重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 教学难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4课时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凡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2、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我国与外国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主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在我国可能没有住所,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3)涉外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内法。 (4)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民法院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外国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适用特别规定时,仍应遵循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时候,应当用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者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适用,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案件的分工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国法院的制度。 民事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涉外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依法解除: (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三)申请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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