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监督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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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监督PPT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 的卫生监督;内容;一、概述;学校卫生监督内容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 2012.9.24) ;学校设立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置要求;《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 2008.6.9);《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6.1.6 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学校卫生室与保健室的区别;总结!;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监督方法;医疗机构;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 2010.8.2);《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 2010.8.2);《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部 1994.9.2);《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部 1994.9.2);二、监督要点;合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内涵:;*;合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内涵;合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内涵;依法执业的基本要求:;二、监督检查要点;二、监督检查要点;对医疗机构要求;2.按期校验;暂缓校验期的执业要求;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发〔1999〕第66号;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 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3.按照批准的范围执业;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1]97号;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3)开展义诊、外出健康体检等要实行备案;(4)开展母婴保健、医疗美容等专项诊疗技术必须经过专门审批;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5.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 “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年7月23日卫医发[2001]207号];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构成要件: 1.主体: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 2.内容:为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客体为: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可见,构成要件中违法行为实施的关键是承包医疗机构科室或承租医疗机构房屋,和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6号;6.其他有关规定;6.其他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医师从业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资格;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药学人员执业资格;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5月24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卫妇社发〔2006〕239号;检验人员执业资格;专项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超声操作、诊断人员执业资格;放射操作、诊断人员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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